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5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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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4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453號上訴人即被告 鄧力豪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5年9月9日105年度訴字第45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鄧力豪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
理由
一、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鄧力豪於民國105年10月1日對本院於105年9月9日所為之105年度訴字第453號判決提起上訴,然其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之,其上訴程式自於法未合,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逾期未提出即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鄭虹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8日
書記官洪幸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