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交附民字第1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交附民字第1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致死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戊○○
甲○○乙○○丁○○兼訴訟代理人丙○○被告己○○上列被告因民國93年度交易字第378號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5月1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劉慧芬
法官吳定亞法官邱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素霜中華民國94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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