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投刑簡字第69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投刑簡字第699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三二五○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未經許可持有刀械,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武士刀壹把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之未經許可持有刀械罪。爰審酌被告犯罪動機、雖持有上開武士刀之刀械,惟尚未供以犯他罪使用,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扣案之武士刀一把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9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劉邦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6年10月29日
書記官參考法條: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4條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刀械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300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持有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刀械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50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及第2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