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簡字第5223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中簡字第5223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0樓
0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9
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確認被告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五紙對原告之票據權利不存在。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伍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
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其因積欠被告賭債,乃簽發如附表所示本票
五紙交其收執。詎被告竟持之聲請本院以96年度票字第1470
3號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兩造間並無該本票債權債務關係之
存在,爰訴請確認系爭本票債權對原告不存在,並聲明:如
主文所示。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
狀做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96年度票字第14703號裁
定為證,並經證人丙○○到庭證述屬實(見96年9月27日筆
錄)。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既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
復不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
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規定,視同自認,應堪信原告之
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請求確認系爭本票債權對其不存在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貴堯
附表:
┌──┬───────┬─────────┬───────┬──────┐
│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票據號碼│
│││(新台幣)│││
├──┼───────┼─────────┼───────┼──────┤
│1│93年9月20日│50,000元│94年6月20日│187328│
├──┼───────┼─────────┼───────┼──────┤
│2│93年9月20日│50,000元│94年4月20日│187329│
├──┼───────┼─────────┼───────┼──────┤
│3│93年12月20日│50,000元│94年3月20日│187330│
├──┼───────┼─────────┼───────┼──────┤
│4│93年9月20日│50,000元│94年5月20日│187331│
├──┼───────┼─────────┼───────┼──────┤
│5│93年12月20日│34,200元│94年7月20日│187332│
└──┴───────┴─────────┴───────┴──────┘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