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聲保字第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112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高崇文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1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高崇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高崇文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1月,目前在法務部○○○○○○○○○執行中,於民國112年10月26日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736820號核准假釋在案,因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亦有明定。
三、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12年10月26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73682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執行案件資料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第481條之1第3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敏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胡國治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