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8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變更股東名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854號上訴人即原告 黃政隆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俊源 、 黃政助 等人間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85
4號變更股東名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270萬7,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萬1,74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維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8日
書記官謝宗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