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00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昭安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278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裁定如下:
主文陳昭安之羈押應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十三日起撤銷。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陳昭安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本院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乃於民國105年3月21日裁定羈押在案。惟被告另因公共危險案件之執行,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
105年4月13日起借提入監執行該案刑期,此有該署105年
3月30日 雲檢銘強 105執470字第8911號函及執行指揮書影本各1份在卷可參,則被告既已另因他案執行在監,應認原羈押原因已消滅,爰自105年4月13日起予以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1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潘韋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惠鳳中華民國105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