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7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司促字第7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7163號債權人愛留彼此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蕙宜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敦謙國際智能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請求違約金新臺幣0000000元之計算式為何?。
㈡補正運費新臺幣48000元之收據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4年3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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