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37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378號聲請人新竹貨運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7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新竹貨運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新竹貨運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76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二、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764號裁定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6年5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7月19日
書記官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