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03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重利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5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重利罪,所處併科罰金部分,減為罰金銀元壹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6月29日犯重利等罪,經本院以94年度易字第698號(偵查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3871號、第4093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拘役30日,併科罰金銀元(聲請書誤載為新臺幣)3萬元確定在案。茲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344條等罪,合於減刑條件,所處有期徒刑、拘役已執行完畢,併科罰金尚未執行完畢,爰就併科罰金部分聲請予以減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2條第2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楊數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國聖中華民國96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