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317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3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13170號債權人甲0000000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債權人完整姓名。中華民國96年7月19日
民事庭法官彭政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19日
書記官曾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