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02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5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8月6日21時30分許採尿時往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5年度竹東簡字第187號(偵查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1784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在案。茲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爰聲請予以減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楊數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國聖中華民國96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