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9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932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澎湖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甲○○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年10月、5月及5月確定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96年9月26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99年5月30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6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99年3月29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雷雯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如玲中華民國96年10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