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簡字第176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莊國明 律師複代理人 劉懷先 律師訴訟代理人 林秀觀 被告乙○○
3樓上列當事人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770元。經查,原告起訴係請求被告應將坐落於臺北市○○區○○段3小段59、64、314、325、326、
327、328地號、應有部分均為10000分之233之土地及其上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巷○○號1樓建物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按上開土地面積共1,128平方公尺,96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71,900元;上開建物95年度房屋稅課稅現值為157,000元;此有原告提出之土地登記謄本及95年房屋稅繳款書各1件在卷可稽。據此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2,046,705元(1128×233/10000×71900+157000=0000000,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295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770元,尚應補繳19,5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96年10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文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0月4日
書記官劉奕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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