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0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04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13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撤緩偵字第234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不得為協商判決:三協商之合意顯有不當或顯失公平者。法院對於第455條之2第1項協商之聲請,認有第455條之4第1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應以裁定駁回之,適用通常、簡式審判或簡易程序審判。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3款、第455條之6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協商內容所達成「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之合意,僅係就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所為之協商,惟核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尚認被告另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款及第41條以詐術逃漏稅捐罪,是上開協商合意核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3款規定「協商之合意顯有不當之情形」,爰依同法第455條之6第1項之規定,駁回本件協商之聲請。
中華民國96年8月1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張國忠
法官陳思成法官楊曉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玲誼中華民國96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