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4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4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6年度附民字第469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蕭慶鈴 律師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二○二六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13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張智雄
法官黃松竹法官唐敏寶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介鳴中華民國96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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