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8年度花補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花補字第224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訴訟代理人  賴則安
被   告  黃絜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電信費事件,被告於宣判前到場辯稱
其本人與斯時法定代理人並未在租用申請書簽名,身份證明
文件乃係因工作遭通信行扣押而被盜用,現已向臺灣桃園地
方檢察署對相關人等提出偽造文書等告訴。
三、因本件尚有前述應調查事項,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范坤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
書記官賴心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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