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度上易字第122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上易字第122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一二二九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右上訴人即被告因贓物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三一四六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七三一三號,併案審理案號: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三七三五、二二0二、四三七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乙○○在本院雖聲請傳訊證人甲○○,以證明 白立銘 所證不實,然經本院傳提無著,難認其事後所辯可採,其上訴意旨矢口否認犯行,仍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王寧懷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陳嘉雄法官邱顯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桂芬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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