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訴字第17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毒偵字第3686號),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前於民國88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88年9月20日釋放,並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88年9月30日,以88年度毒偵字第68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於90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送強制戒治,業於92年1月9日戒治期滿執行完畢釋放,並經本院以91年度訴字第348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於94年10月24日假釋期滿而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98年9月15日中午12時許,在其位於臺中縣○○鄉○○村○○街○○巷○號3樓之1居住處所,以針筒注射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嗣於98年9月15日下午5時20分許,為警至上址執行搜索時查獲,並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2包(合計驗餘淨重0.9公克、扣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22411號販賣毒品案中)。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且被告為警採集之尿液,經送檢驗,結果呈現嗎啡陽性反應,有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1紙等附卷可稽。是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行堪予認定。
(二)被告上開施用毒品犯行,距其前觀察、勒戒執行完畢之釋放後,雖已逾5年,惟其曾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5年內再犯施用毒品案件,並經強制戒治、法院判刑確定,顯見先前所實施之觀察勒戒,尚不足以遮斷其施用毒品之癮,本案非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所定「5年後再犯」之情形,自得逕行追訴處罰。
(三)是本件被告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罪,事證明確,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其施用第一級毒品前持有第一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其後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二)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前案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查,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被告另辯稱有供出毒品來源來自「阿發」,惟經本院函詢本件查獲機關(臺中縣警察局烏日分局)及偵查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均經答覆被告有供出毒品來源,但並未緝獲及於被告供述前已對綽號「阿發」分案調查,有臺中縣烏日分局99年3月16日中縣烏警偵字第0990012584號函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2月5日中檢輝優98毒偵3686字第010715號函存卷可憑,是本件無法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減輕其刑,併此說明。
(四)爰審酌被告前已有多次施用毒品之前科,且前次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為本院以98年訴字第242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徒11月,有前開前案紀錄表可稽,再被告因施用毒品曾接受觀察勒戒、戒治,竟仍無視於毒品對於自身健康之戕害及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猶施用毒品不輟,再為本案犯行,足見被告自制能力尚有未足,顯乏禁絕毒害之決心,仍有令其接受相當期間監禁教化之必要,以促其及早矯正吸毒惡習,併衡酌施用毒品固戕害個人健康至鉅,然就他人權益之侵害仍屬有限,及其犯後業已坦承犯行之態度,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另案扣得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2包(合計驗餘淨重0.9公克),已被認定被告於另案(即本院98年度訴字第3668號被告販賣毒品案)中販賣第一級毒品之物,並於該案中諭知沒收銷燬之,此有該判決附卷可稽,是上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2包(合計驗餘淨重0.9公克),爰不再於本案諭知沒收銷燬之;至於其他扣案物品亦均於本院98年度訴字第3668號案件處理,亦非有關於本件被告施用第一級毒品有關之物,爰就此部分亦不再另為處理說明。
四、適用法律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
本案經檢察官周佩瑩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9年4月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黃益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蔡秋明中華民國99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