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亡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亡字第12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失蹤人 張思擧 上列聲請人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失蹤人張思擧(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戶籍址:臺中市○區○○○巷0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二、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之翌日起七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三、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廖弼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0日
書記官唐振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