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2年度地訴字第81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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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2年地訴字第8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電信管理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2年度地訴字第81號原告伊瑪格科技有限公司上列原告因電信管理法事件,不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中華民國112年8月22日通傳北字第11250030320號裁處書,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第104條之1、第229條規定,裁判費徵收標準如下:
1.如僅對原處分關於罰鍰處分不服,屬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二千元。
2.如對原處分全部不服(含罰鍰及限期函送改正計畫部分),屬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應繳納裁判費四千元。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項第2款規定,訴狀應記載原告代表人及其住所或居所。中華民國112年11月7日
審判長法官林家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11月7日
書記官翁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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