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2年簡字第14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2年度簡字第146號抗告人 巢光明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稅捐稽徵處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對於本院112年10月17日112年度簡字第146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7日
法官余欣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7日
書記官游士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