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2年度交字第2043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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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2年交字第204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2年度交字第2043號原告 曾彥霖 訴訟代理人 江昊緯 律師
王仁佑 律師 潘建儒 律師原告順興園藝有限公司代表人 邱照祥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中華民國112年10月2日新北裁催字第48-CA9C40789號、112年10月23日新北裁催字第48-CA9C4079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三百元。
中華民國112年11月7日
法官林家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11月7日
書記官李怡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