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62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廖士驊
吳俊鴻 被告 蕭陽明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33分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威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書記官黃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