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20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202號聲請人 高錫鉦代 理人 田珍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65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智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書記官簡硯姝附表:113年度除字第20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易緯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94-ND-0000000~94-ND-00000002626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