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33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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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33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331號聲請人 薛淨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87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2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書記官林思辰附表:113年度除字第33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1ND0000000-011000002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1ND000000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