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24號聲請人 林志 代理人 蔡慧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278號公示催告在案。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1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故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許筑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書記官林政彬附表:113年度除字第2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6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