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30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30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307號聲請人 盧宏陞 (即 林月照 之繼承人)代理人 黃麗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63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牧容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書記官薛德芬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70ND000000011000002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70NX00000001363003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70NX0000000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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