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審易字第134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101年度審易字第134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振基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建和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毒偵字第764號、100年度毒偵字第1466號、100年度11037號、100年度偵字第11038號、100年度偵字第11376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審判長法官劉兆菊
書記官呂欣穎通譯邱立杰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吳振基持有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如附表編號
一、三至六所示之毒品,均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編號二、八、九所示之物品,均沒收之。又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編號十至十七所示之毒品,均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編號十八所示之物品,均沒收之。又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編號十九、二十、二二所示之毒品,均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編號二一、二四所示之物品,均沒收之。又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編號二三示之毒品,沒收銷燬之。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扣案如附表編號一、三至六、十至十七、十
九、二十、二二、二三所示之毒品,均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編號二、八、九、十八、二一、二四所示之物品,均沒收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吳振基前於民國87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分別於87年8月12日以87年度毒聲字第422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87年9月2日出所執行完畢,並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87年9月間以87年度偵字第3121號、第3123號、第548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於87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87年11月15日以87年度毒聲字第971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本院於87年12月19日以87年度毒聲字第1138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其強制戒治執行滿3月後,經評定戒治成效良好,復經本院於88年7月12日以88年度毒聲字第1317號裁定停止戒治,於88年7月31日因停止其處分而出監,所餘戒治期間付保護管束,迄至於88年12月14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強制戒治執行,並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89年1月10日以89年度戒毒偵字第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於92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2年5月30日以92年度毒聲字第450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於93年1月9日因法律修正而停止執行;刑責部分,亦經本院以92年度訴字第31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1年、1年4月,並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
(二)詎吳振基仍不知悔改,明知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分別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非經許可不得擅自施用、持有,基於持有第一級毒品及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0年4月13日前某時,在新竹市○○路○段唐老鴨電玩店,向姓名年籍資料均不詳綽號「阿文」之成年男子,以不詳代價,同時購得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及如附表編號三至六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4包而持有之,並將上開毒品及不明白色粉末1包、玻璃球2個、分裝袋10個等物裝置其有所有之藍色包包內,於100年4月13日晚間某時許,吳振基不慎將該藍色包包遺失,嗣於同日晚間9時許,經路人 林新錦 在新竹市○○路○○○巷○○弄○○號前,拾獲上開藍色包包1個,發現內裝如附表編號一、三至六所示之毒品、附表編號二所示之不明白色粉末1包及附表編號七至八所示之物,旋報警處理,復經警在該包包內之塑膠袋上採得指紋3枚,送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鑑驗比對後,結果與吳振基檔存指紋卡之左拇指、左拇指、左食指之指紋相符,再於100年6月14日14時許,為警在新竹市○○路○○○巷○○弄○○號前查獲吳振基,始查悉上情。
(三)吳振基明知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分別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非經許可不得擅自施用、持有,詎基於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及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犯意,於100年4月20日22時許,在新竹縣新豐鄉某處,以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1錢以新臺幣(下同)1萬5,000元、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兩以7萬2,000元之代價,同時向真實姓名年籍資料均不詳自稱「 林建興 」,綽號「二哥」之成年男子(下稱「二哥」),購得如附表編號十、十一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5包(純質淨重合計為10.52公克)及如附表編號十二至十七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6包(純質淨重合計為54.8434公克,原起訴書誤載為50.8434公克)而持有之;復於犯罪事實(一)所示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出所後5年內,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刑之追訴處罰後,分別基於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0年4月20日某時許,在新竹市某處,分別施用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各1次。嗣於100年4月21日下午2時許,在新竹市○○街○○巷○○弄○號前與 顧致宇 一同遭警查獲(顧致宇所涉施用毒品罪嫌,業經本院於100年9月6日以100年度竹簡字第813號判決在案),並於吳振基身上扣得前揭購得如附表編號十至十七所示之之毒品及附表編號十八所示之物,復徵得其同意後採集尿液送請檢驗,結果呈現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可待因、嗎啡陽性反應,始查悉上情。
(四)吳振基不知悔改,明知海洛因及大麻、甲基安非他分別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非經許可不得擅自施用、持有,詎吳振基於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及持有第二級毒品大麻及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0年8月22日22時許,在新竹市○○路○段唐老鴨電玩店內,向姓名年籍資料均不詳綽號「 阿杰 」之成年男子,同時以7、8萬元購得如附表編號所示十
九、二十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4包(純質淨重合計為
17.33公克),另以數千元購得附表編號二二所示之第二級毒品大麻1包(驗餘淨重5.8931公克),並再以3,000元購買如附表編號二三所示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
1.1713公克)而持有之;另分別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0年8月24日上午11時許,在新竹市○○路○○○○巷○號4樓租屋處,分別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各1次。嗣因吳振基另涉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於100年8月24日下午4時許,為警持拘票在新竹市○○區○○○路○○○巷口拘獲,並在吳振基隨身之黑色帆布袋內扣得如附表編號十九、二十、二二、二三所示之毒品及編號二一所示之不明白色粉末1包,復經其同意採尿送驗,結果呈現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嗎啡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
(五)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移送及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第三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後,經檢察官聲請認罪協商判決,由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1條第1項、第2項、第3項、第4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51條第5款第55條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項。
四、沒收及沒收銷毀之諭知:扣案如附表編號一、三至六、十至
十七、十九、二十、二二、二三所示之物,分別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定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均屬違禁物,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沒收銷燬之。至驗罄部分,已失其違禁物之性質,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併此敘明。至附表編號
二、八、九、十八、二一、二四所示之物則係被告吳振基所有且供其持有第一級毒品所用之物,業據被告吳振基供承在卷(見本院卷第51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項規定,均宣告沒收之。另扣案如附表編號七所示之玻璃球,雖是被告吳振基所有,但係供施用第二級毒品所用,與本件犯罪事實(二)所示之持有毒品罪刑無涉,係被告吳振基另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之重要證據,為免證據之滅失,不另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洪期榮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刑事第九庭書記官呂欣穎
審判長法官劉兆菊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書記官許榮成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編號│扣案物品名│數量│備註│├──┼──────┼────────┼─────────────────┤│一│海洛因│2包,合計淨重│保管字號:100年度白字第139號,扣押││││11.57公克,驗餘│物品清單見100年度毒偵字第1111號偵││││淨重11.54公克,│查卷第72頁。經鑑驗出海洛因成分,有││││純質淨重2.39公│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0年10││││克│月11日調科壹字第10023022200號鑑定│││││書在上偵查卷第73頁可稽。│├──┼──────┼────────┼─────────────────┤│二│白色粉末│1包,淨重3.45公│未檢出法定毒品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克,驗餘淨重3.38│濫用藥物實驗室100年10月11日調科壹││││公克│字第10023022200號鑑定書在100年度毒│││││偵字第1111號偵查卷第73頁可稽。│├──┼──────┼────────┼─────────────────┤│三│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13.5312│保管字號:101年度院安字第17號,扣││││公克,驗餘淨重│押物品清單見本院卷第24頁,經鑑驗出││││13.4114公克│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100年6月2日草療鑑字第10005│││││00209號鑑定書,在100年度毒偵字第11│││││11號偵查卷第17、18頁可稽。│├──┼──────┼────────┼─────────────────┤│四│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1.5613│保管字號:101年度院安字第17號,扣││││公克,驗餘淨重│押物品清單見本院卷第24頁,經鑑驗出││││1.5610公克│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100年6月2日草療鑑字第10005│││││00209號鑑定書,在100年度毒偵字第11│││││11號偵查卷第17、18頁可稽。│├──┼──────┼────────┼─────────────────┤│五│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1.1020│保管字號:101年度院安字第17號,扣││││公克,驗餘淨重│押物品清單見本院卷第24頁,經鑑驗出││││1.1015公克│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100年6月2日草療鑑字第10005│││││00209號鑑定書,在100年度毒偵字第11│││││11號偵查卷第17、18頁可稽。│├──┼──────┼────────┼─────────────────┤│六│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0.8670│保管字號:101年度院安字第17號,扣││││公克,驗餘淨重│押物品清單見本院卷第24頁,經鑑驗出││││0.8665公克│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100年6月2日草療鑑字第10005│││││00209號鑑定書,在100年度毒偵字第11│││││11號偵查卷第17、18頁可稽。│├──┼──────┼────────┼─────────────────┤│七│玻璃球│2個│保管字號:101年度院保字第67號,扣│││││押物品清單見本院卷第30頁│├──┼──────┼────────┼─────────────────┤│八│分裝袋│10個│保管字號:101年度院保字第67號,扣│││││押物品清單見本院卷第30頁│├──┼──────┼────────┼─────────────────┤│九│藍色包包│1個│保管字號:101年度院保字第67號,扣│││││押物品清單見本院卷第30頁│├──┼──────┼────────┼─────────────────┤│十│海洛因│2包,合計淨重│保管字號:100年度白字第89號,扣押││││10.90公克,驗餘│物品清單見100年度毒偵字第764號偵查││││淨重10.89公克,│卷第48頁。經鑑驗出海洛因成分,有法││││純質淨重3.96公│務部調查局100年9月30日調科壹字第││││克│00000000000號函在上偵查卷第67頁可│││││稽。│├──┼──────┼────────┼─────────────────┤│十一│海洛因│3包,合計淨重│保管字號:100年度白字第89號,扣押││││11.39公克,驗餘│物品清單見100年度毒偵字第764號偵查││││淨重11.37公克,│卷第48頁。經鑑驗出海洛因成分,有法││││純質淨重6.56公│務部調查局100年9月30日調科壹字第││││克│00000000000號函在上偵查卷第67頁可│││││稽。│├──┼──────┼────────┼─────────────────┤│十二│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17.3224│保管字號:101年度院安字第16號,扣││││公克,驗餘淨重│押物品清單見本院卷第26頁。經鑑驗出││││17.3122公克│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100年5月3日草療鑑字第10004│││││00184號鑑定書,在100年度毒偵字第│││││764號偵查卷第51、52頁可稽。│├──┼──────┼────────┼─────────────────┤│十三│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17.3403│保管字號:101年度院安字第16號,扣││││公克,驗餘淨重│押物品清單見本院卷第26頁。經鑑驗出││││17.3306公克│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100年5月3日草療鑑字第10004│││││00184號鑑定書,在100年度毒偵字第│││││764號偵查卷第51、52頁可稽。│├──┼──────┼────────┼─────────────────┤│十四│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17.3548│保管字號:101年度院安字第16號,扣││││公克,驗餘淨重│押物品清單見本院卷第26頁。經鑑驗出││││17.3441公克│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100年5月3日草療鑑字第10004│││││00184號鑑定書,在100年度毒偵字第│││││764號偵查卷第51、52頁可稽。│├──┼──────┼────────┼─────────────────┤│十五│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3.7292│保管字號:101年度院安字第16號,扣││││公克,驗餘淨重│押物品清單見本院卷第26頁。經鑑驗出││││3.7150公克│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100年5月3日草療鑑字第10004│││││00184號鑑定書,在100年度毒偵字第│││││764號偵查卷第51、52頁可稽。│├──┼──────┼────────┼─────────────────┤│十六│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3.9422│保管字號:101年度院安字第16號,扣││││公克,驗餘淨重│押物品清單見本院卷第26頁。經鑑驗出││││3.9311公克│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100年5月3日草療鑑字第10004│││││00184號鑑定書,在100年度毒偵字第│││││764號偵查卷第51、52頁可稽。│├──┼──────┼────────┼─────────────────┤│十七│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0.4464│保管字號:101年度院安字第16號,扣││││公克,驗餘淨重│押物品清單見本院卷第26頁。經鑑驗出││││0.4357公克│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100年5月3日草療鑑字第10004│││││00184號鑑定書,在100年度毒偵字第│││││764號偵查卷第51、52頁可稽。│├──┼──────┼────────┼─────────────────┤│十八│分裝匙│2支│保管字號:101年度院保字第66號,扣│││││押物品清單見本院卷第28頁│├──┼──────┼────────┼─────────────────┤│十九│海洛因│2包,合計淨重│保管字號:100年度白字第141號,扣押││││36.43公克,驗餘│物品清單見100年度毒偵字第1466號偵││││淨重36.38公克,│查卷第63頁。經鑑驗出海洛因成分,有││││純質淨重16.60公│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0年10││││克│月11日調科壹字第10023022190號鑑定│││││書在上偵查卷第65頁可稽。│├──┼──────┼────────┼─────────────────┤│二十│海洛因│2包,合計淨重│保管字號:100年度白字第141號,扣押││││2.92公克,驗餘淨│物品清單見100年度毒偵字第1466號偵││││重2.91公克,純質│查卷第63頁。經鑑驗出海洛因成分,有││││淨重0.73公克│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0年10│││││月11日調科壹字第10023022190號鑑定│││││書在上偵查卷第65頁可稽。│├──┼──────┼────────┼─────────────────┤│二一│白色粉末│1包,淨重2.24公│未檢出法定毒品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克,驗餘淨重2.21│濫用藥物實驗室100年10月11日調科壹││││公克│字第10023022190號鑑定書在100年度毒│││││偵字第1466號偵查卷第65頁可稽。│├──┼──────┼────────┼─────────────────┤│二二│大麻│1包,淨重6.39公│扣押物品目錄表見100年度毒偵字第146││││克,驗餘淨重6.37│6號偵查卷第14頁,經鑑驗出大麻成分││││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0│││││年11月7日調科壹字第10023023930號鑑│││││定書在100年度毒偵字第1466號偵查卷│││││第65頁可稽。│├──┼──────┼────────┼─────────────────┤│二三│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1.1717│保管字號:100年度安字第285號,扣押││││公克,驗餘淨重│物品清單見100年度毒偵字第1466號偵││││1.1713公克│查卷第56頁,經鑑驗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100年│││││9月6日草療鑑字第1000900012號鑑定書│││││,在上偵查卷第60頁可稽。│├──┼──────┼────────┼─────────────────┤│二四│黑色帆布包│1個│保管字號:100年度保字第1369號,扣│││││押物品清單見100年度毒偵字第1466號│││││偵查卷第6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