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政府採購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3年度簡字第5號原告臺灣愛格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王琴玲 被告衛生福利部嘉義醫院代表人 許家禎 上列原告因政府採購法事件,於民國103年1月22日(本院收文日)具狀對被告102年5月1日嘉醫總字第0000000000號函表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2月7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邱美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7日
書記官李珈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