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債清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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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消債清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清字第3號聲請人 王彥博 代理人 蕭芳芳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2月7日
民事庭法官徐晶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附件聲請人即債務人依序應補正下列事項:
一、預納必要費用1,360元【計算式:4×34×10=1,360】,本件必要費用係預繳,如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
二、請釋明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請提出聲請人勞保投保資料。
四、財產目錄部分:㈠存款部分:聲請人若有郵局或其他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
含薪轉、證券存摺),請提供完整影本(需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止)。
㈡請釋明提出聲請人現住門牌號碼臺東縣卑南鄉○○村○○
00號房屋與坐落基地為何人所有,因何關係居住其中?是否支付房租?㈢聲請人提出之加油統一發票,請釋明該類交通工具為何人
所有?何人使用?㈣聲請人擔任冠達企業有限公司董事,該公司解散後,是否
已清算完結?有無賸餘出資額返還?
五、聲請人之收入:㈠係指包括營業收入、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
、年金、保險給付、租支款、政府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聲請人應提供最近2年(包括102年1月至10月份)之收入證明及各該年度總收入之明細,及除月薪外之獎金等工作收入,不論有無,應一併陳明。
㈡請提出國稅局10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並
請列明100年度所列之給付總額計算式(即聲請人每月收入總額未扣除勞、健保或其他費用後之加總,應等於給付總額)向本院陳報。
六、聲請人生活支出:㈠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關於每月膳食費新臺幣
(下同)12,000元及醫療費1,750元支出部分,請提出相關證明或書面文件。
㈡請釋明所提出之健保投保資料中,「 王胤之 」與聲請人間
有無親屬扶養關係?
七、請釋明聲請人與臺北富邦商業銀行協商時,提出之自訂還款計畫為何。
八、請釋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社會補助津貼。如有,亦陳明補助期間及金額明細,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九、請釋明聲請人有無其他兼職收入?
十、請釋明有無以聲請人本人、父母親為要保人或受益人,投保公保、勞保及健保以外之人壽保險、儲蓄性保險、投資性保險。如有,應提出保險單等相關資料,並敘明繳納保費之年限、保額、已繳保費之年數、每年繳納保費金額。
中華民國103年2月7日
書記官凌浚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