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竹北簡字第31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返還股金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97年1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
參仟玖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8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張百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聖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