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樓
法定代理人 丙○○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甲○○
戊○○
丁○○
被 告 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壹萬捌仟
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壹萬肆仟元,及自
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 王國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王冬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