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緝字第12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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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緝字第1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偽造貨幣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緝字第12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陳德仁上列被告因偽造貨幣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行使偽造貨幣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7月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孟良
法官雷淑雯法官蘇嘉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靜紅中華民國94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