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9年度台聲字第5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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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9年台聲字第5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五二八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五四五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二萬元。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三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劉延村
法官許澍林法官黃秀得法官許正順法官魏大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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