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358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丁○○
乙○○甲○○戊○○○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主張之訴之聲明第一、二項之債權本金為新臺幣(下同)16,640,000元,原告主張通謀虛偽法律行為之標的價額則為15,768,000元【計算式:(第243-1地號:公告土地現值1,20
0元/㎡×12,840㎡)+(第243-2地號:公告土地現值1,200元/㎡×240㎡)+(第243-3號:公告土地現值1,200元/㎡×60㎡)=15,768,000元】,故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可獲之利益核定為15,768,000元。另訴之聲明第三、四項乃請求確認
600萬元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關係不存在,並請求塗銷該抵押權登記,此部分與前開請求並無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之關係,自應合併計算價額,其訴訟標的價額則核定為600萬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併計為21,76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3,5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29日
書記官邱慧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