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8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813號債權人甲○○債務人乙○○
丙○○
一、債務人乙○○、丙○○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如附表所載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丙○○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張,由債務人乙○○背書,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柒拾萬元,並將該支票交由債權人收執,詎料屆期該支票竟遭退票,經屢次催討,仍置之不理。為此狀請鈞院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4月1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呂明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4月13日
書記官陳旺誠┌─────────────────────────────────────────────────┐│附表:自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99年度司促字第1813號│├─┬───────────┬───────────┬───────────┬───────────┤│編│發票日│金額│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支票號碼││號││(新臺幣)│││├─┼───────────┼───────────┼───────────┼───────────┤│00│99年3月16日│700,000元│99年3月16日│FA0000000││1│││││└─┴───────────┴───────────┴───────────┴───────────┘◎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