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竹簡字第1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罪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竹簡字第108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雅方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1401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理程序(112年度易字第1127號),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鄭雅方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為利精簡,案內相關人於初次提及後將適度省略稱謂)
一、犯罪事實:鄭雅方自民國111年11月間起任職址設新竹縣○○市○○○路000號之浮世酒食企業社店長(負責人為 曹宇成 ),負責店內收支營運等,而為從事業務之人。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業務侵占、詐欺取財、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等犯意,於附表編號1所示時間,在上址向廢油回收廠商收取如附表1所示「犯罪金額」之廢油回收費後,未將之繳回公司而侵占入己,及於附表編號2至編號8所示時間,先不實填載如附表編號2至8所示其業務上之「不實單據內容」,再將之交付浮世酒食企業社請款而行使之,以此方式詐得浮世酒食企業社如附表編號2至編號8所示之「犯罪金額」。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鄭雅方於偵查之供述、於審理中之自白。
㈡證人曹宇成及浮世酒食企業社會計 彭運蘭 於警詢或偵查中之證述。
㈢如附表所示各該原單據及不實單據、被告之員工人事資料表、被告與雞肉供應商之LINE訊息紀錄截圖。
三、法律適用:核被告所為,就附表編號1部分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就附表編號2至8部分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同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其就附表編號2至8部分於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其本案被告如附表所為,經核均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所實施,行為模式相近,且侵害相同之浮世酒食企業社財產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而合為法律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其以此一法律上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處斷。公訴意旨認被告所涉各罪應予分論併罰,尚有未合。
四、量刑審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本案與刑法第57條各款規定相適合之事實暨其他一切情狀(含被告本案犯行侵害之財產法益規模尚屬有限、於案發後亦知坦承犯行、於審理中與曹宇成以90,000元達成和解且迄今已如數賠償等),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依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1項規定,上開審酌細節並非刑事簡易判決之必要記載事項,爰不另予敘明。
五、緩刑: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犯後尚知坦承犯行,且已如數賠償被害人,良有悔意,思慮雖有欠周,究非惡性重大之徒,是本院審酌上情,認被告經本案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當已知所警惕,並知悉往後注意自身行為之重要性,而無再犯之虞,因而對被告所宣告之刑,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諭知緩刑2年。
六、沒收:未扣案如附表「犯罪金額」欄之總額,雖為被告本案犯罪所得,然依雙方和解賠償情形堪認已經實際合法發還曹宇成,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另宣告沒收。
七、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八、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九、本案經檢察官張瑞玲提起公訴,由檢察官邱宇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3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黃沛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3日
書記官田宜芳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第2項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編號日期犯罪金額(新臺幣)原單據不實單據內容1112年1月31日1,250元油先環保清潔有限公司所開立之廢油回收單無2112年2月2日2,200元(無叫貨紀錄)豬排$22003112年2月3日2,200元(無叫貨紀錄)豬肉$22004112年2月3日4,400元(無叫貨紀錄)豬排$44005112年2月3日3,850元腿肉30斤3750元雞心1包550元雞皮1包350元合計4550元腿肉50斤6250元雞心2包1100元雞皮2包1100元合計8400元6112年2月10日2,350元二節翅20斤2200元雞皮20斤1400元腿肉10斤1250元合計4850元二節翅30斤3500元雞皮20斤1400元腿肉20斤2500元合計7200元7112年2月14日1,250元腿肉30斤3750元腿肉40斤5000元8112年3月4日3,400元(無叫貨紀錄)二節翅20斤2200元雞皮20斤1400元合計3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