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5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5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510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家豪選任辯護人林亭宇律師
張簡宏斌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家豪應自民國一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本案被告曾家豪因傷害等案件,前經本院認其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而自民國113年11月22日起羈押在案。
二、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告訴人 楊育霖 就本案已撤回告訴,本股於113年12月13日收受該聲請撤回告訴狀正本,有刑事陳報暨聲請狀後檢附之聲請撤回告訴狀、和解契約各1份、被告支付和解款項之法務部○○○○○○○○○看守所接見寄入現金保管款收款收據1份、郵政入戶匯款申請書9份在卷可參,故就檢察官起訴被告曾家豪涉嫌傷害、侵入住宅部分,應由本院為不受理判決;另就所涉強制罪部分,本院前就同案被告 蔡意呈 部分按照卷內證據資料審理結果,認此部分仍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判決無罪,檢察官起訴被告曾家豪此部分之證據資料與同案被告蔡意呈相同,故就此部分亦無保全被告到庭之必要。從而,被告原羈押原因已消滅,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之規定,自113年12月13日起撤銷被告之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13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黃琴媛
法官陳鈺雯法官謝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憶筑中華民國113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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