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搶奪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58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家宏上列被告因搶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吳家宏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一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1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賴淑敏
法官楊數盈法官毛松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4日
書記官劉亭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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