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5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5279號聲請人 林冠良 相對人 林英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英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本票票號575427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到期日)
二、相對人林英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8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
★請提供聯絡電話,俾利案件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