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上字第2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一、台 李志恆 (PEREIRAEMIDIOFRANCISCO)加重詐欺等罪職權公示送達案。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台上字第253號被告李志恆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罪案件,經本院判決後,因所在不明,無從送達,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中華民國109年3月12日109年度台上字第253號刑事判決,應對李志恆(PEREIRAEMIDIOFRANCISCO)為公示送達。
理由按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者,得為公示送達。又公示送達屬於審判者,應經法院之許可,徵諸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1項之規定甚明。本件被告李志恆因加重詐欺等罪案件,經本院判決後,依法送達,因所在不明,無從送達,有退回之判決正本及送達證書與大陸委員會澳門辦事處書函可稽,依照上開說明,自應由本院許可為公示送達,特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林勤純
法官許錦印法官王梅英法官蔡新毅法官莊松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7月2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