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14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聲字第14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等聲請補充判決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1431號聲請人 廖麗綢 上列聲請人因與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補充判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本院裁定(109年度台抗字第97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本件聲請人主張本院109年度台抗字第97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所定事由,對之聲請再審,係以:伊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駁回伊就該院107年度上字第481號判決聲請補充判決之裁定提起抗告,已表明該裁定違反本院92年台聲字第143號、64年台上字第1300號判例,原確定裁定僅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駁回伊之抗告,卻未就該2判例為闡述,於法未合,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云云,為其論據。
按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496條第1項第1款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確定裁判所適用之法規,顯然不合於法律規定,或消極的不適用法規,顯然影響判決者而言,不包括裁定不備理由之情形在內。聲請人聲請再審,係主張原確定裁定駁回其對於原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04號裁定之抗告,有不備理由之情形,則自無原確定裁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可言,乃據之指摘原確定裁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重瑜
法官梁玉芬法官陳麗玲法官徐福晋法官陳駿璧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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