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4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4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訴字第140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訴訟代理人 曾瑞鋒 被告 捷恩 麥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黃伊品 被告 王清賢
黃莉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 伍佰肆拾肆萬參仟 陸佰伍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萬肆仟玖佰伍拾伍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捷恩麥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黃伊品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一)被告捷恩麥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於民國102年11月1日邀同被告黃伊品、王清賢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授信契約書,約定被告捷恩麥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4,000,000元,得1次或分次動用,借款期間、償還方式及利息均依「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所載方式為之,如未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喪失期限利益,且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加計違約金。(二)被告捷恩麥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於105年8月23日邀同被告黃伊品、王清賢、黃莉欣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授信契約書,約定被告捷恩麥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5,000,000元,除另有約定外得循環動用,利息依「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約定方式計付,如經票據交換所通報拒絕往來,即喪失期限利益,且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加計違約金。(三)被告王清賢於104年9月4日因存款不足,經臺灣票據交換所通報拒絕往來,遂邀其妻即被告黃莉欣為連帶保證人,故被告黃伊品、王清賢、黃莉欣於105年8月23日另與原告簽訂保證書,約定就被告捷恩麥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對原告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之債務)及將來所負債務(債務範圍包括借款、票據、透支、墊款、保證及其他基於授信關係所生之債務,並包括其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有關費用)以11,000,000元為限額,被告黃伊品、王清賢、黃莉欣願與被告捷恩麥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負連帶清償之責任。(四)被告捷恩麥克生物科技有限公於102年11月4日出具「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向原告借得2,00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02年11月4日起至107年11月4日止,依原告之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率百分之1.62計息(現為年利率百分之2.7),及自借款日起,於每月4日按月平均攤還本金,利息按月計付。詎被告捷恩麥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自106年10月4日起即未依約還款,尚積欠如附表編號1所示本金461,378元,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上開積欠本金及約定之利息、違約金,且被告黃伊品、王清賢、黃莉欣為連帶保證人,應對上開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五)被告捷恩麥克生物科技有限公於102年11月4日出具「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向原告借得2,00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02年11月4日起至107年11月4日止,依原告之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率百分之1.91計息(現為年利率百分之2.99),及自借款日起,於每月4日按月平均攤還本金,利息按月計付。詎被告捷恩麥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自106年10月4日起即未依約還款,尚積欠如附表編號2所示本金462,279元,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上開積欠本金及約定之利息、違約金,且被告黃伊品、王清賢、黃莉欣為連帶保證人,應對上開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六)被告捷恩麥克生物科技有限公於106年8月3日出具「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向原告借得2,957,500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06年8月3日起至107年2月3日止,依臺北金融業拆款3個月定盤利率加碼年率百分之2.69211計息(現為年利率百分之3.35),及自借款日起,於每月3日按月付息,到期還清本金。詎被告捷恩麥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自106年9月3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尚積欠如附表編號3所示本金2,938,00元,且借款期間已於107年2月3日屆滿,依約應即清償上開積欠本金及約定之利息、違約金,及被告黃伊品、王清賢、黃莉欣為連帶保證人,應對上開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七)被告捷恩麥克生物科技有限公於106年8月3日出具「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向原告借得1,592,500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06年8月3日起至107年2月3日止,依臺北金融業拆款3個月定盤利率加碼年率百分之2.69211計息(現為年利率百分之3.35),及自借款日起,於每月3日按月付息,到期還清本金。詎被告捷恩麥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自106年10月3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尚積欠如附表編號4所示本金1,582,00元,且借款期間已於107年2月3日屆滿,依約應即清償上開積欠本金及約定之利息、違約金,及被告黃伊品、王清賢、黃莉欣為連帶保證人,應對上開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八)綜上,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5,443,65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被告王清賢於107年3月19日本院言詞辯論期日到庭陳稱:同意原告之請求,但因被告捷恩麥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之財務狀況不佳,目前無法清償等語。
三、被告黃莉欣於107年3月19日本院言詞辯論期日到庭陳稱:(一)同意原告之請求,但因被告捷恩麥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之財務狀況不佳,目前無法清償。(二)伊於105年8月間簽署保證書,當時原告認為伊還有債務,須另外提供擔保品,伊婆婆王 楊麵 遂提供1棟房屋設定第2順位抵押權,該房屋目前尚未拍賣等語。
四、被告捷恩麥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黃伊品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五、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授信契約書、保證書、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轉帳收入傳票、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申請單、放款交易明細查詢申請單、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定儲利率指數計算表及說明、臺北金融業拆款定盤利率等影本為證,並為被告王清賢、黃莉欣到庭所不爭執,且被告捷恩麥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黃伊品經合法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審酌,是以,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二)從而,原告主張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並同時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本件訴訟費用額為第一審裁判費54,955元,應由敗訴之被告連帶負擔。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中華民國107年3月2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官賴秀雯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3月28日
書記官李噯靜附表:
┌──┬───────┬───────┬──────┬──────┬───────┐│編號│借款金額│借款期間│尚欠本金│利息│違約金│││(新臺幣)│(民國)│(新臺幣)│││├──┼───────┼───────┼──────┼──────┼───────┤│1│2,000,000元│102年11月4日起│461,378元│自民國106年│自民國106年11││││至107年11月4日││10月4日起至│月5日起至清償││││止││清償日止,按│日止,逾期6個││││││週年利率百分│月以內者,按左││││││之2.7計算之│列利率百分之10││││││利息。│,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2│2,000,000元│102年11月4日起│462,279元│自民國106年│自民國106年11││││至107年11月4日││10月4日起至│月5日起至清償││││止││清償日止,按│日止,逾期6個││││││週年利率百分│月以內者,按左││││││之2.99計算之│列利率百分之10││││││利息。│,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3│2,957,500元│106年8月3日起│2,938,000元│自民國106年9│自民國106年10││││至107年2月3日││月3日起至清│月4日起至清償││││止││償日止,按週│日止,逾期6個││││││年利率百分之│月以內者,按左││││││3.35計算之利│列利率百分之10││││││息。│,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4│1,592,500元│106年8月3日起│1,582,000元│自民國106年│自民國106年11││││至107年2月3日││10月3日起至│月4日起至清償││││止││清償日止,按│日止,逾期6個││││││週年利率百分│月以內者,按左││││││之3.35計算之│列利率百分之10││││││利息。│,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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