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聲減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減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犯如附表所列各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6年聲減字第39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2、3、4、5所列之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
2、3、4、5所載,與附表編號1所列已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叄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各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附表所列編號2、3、
4、5之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1所列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裁定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按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時,「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亦同(即亦應為新舊法比較)。」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1條業於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次按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41條亦經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該條規定為:「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又受刑人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前段(現已刪除)規定,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一百倍折算1日,本件受刑人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以銀元300元折算1日,經折算為新臺幣後,應以新臺幣900元折算1日。惟95年7月1日修正公布施行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比較修正前後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95年7月1日修正公布施行前之規定,較有利於受刑人,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適用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定其折算標準。又95年7月1日修正前之刑法第41條第2項規定:「併合處罰之數罪,均有前項情形,其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亦同。」而95年7月1日修正後施行之刑法第41條第2項規定:「前項規定於數罪併罰,其應執行之刑未逾六月者,亦適用之。」比較併合處罰之數罪得否易科罰金之標準,亦以95年7月1日修正公布施行前之規定,較有利於受刑人,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2項之規定。
四、本件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按沒收、追徵、追繳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司法院院字第2787號(五)解釋參照),併此敘明。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1條第5款,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1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蔡名曜法官郭瑞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妍嬅中華民國97年1月10日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4│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一級毒品│施用一級毒品│施用一級毒品│施用一級毒品│施用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4.11.24為警查獲│95.07.23│95.08.03│95.11.05│95.08.03│││後採尿前回溯26小│││││││時之某時許│││││├──────┼────────┼────────┼────────┼────────┼────────┤│偵查(自訴)│板橋地檢95年度毒│彰化地檢95年毒偵│彰化地檢95年毒偵│彰化地檢95年毒偵│彰化地檢95年毒偵││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1565號│字第3189號│字第3189號│字第3189號│字第3189號│├─┬────┼────────┼────────┼────────┼────────┼────────┤││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最│││分院│分院│分院│分院││後├────┼────────┼────────┼────────┼────────┼────────┤│事│案號│95年度訴字第706│96年度上訴字第│96年度上訴字第│96年度上訴字第│96年度上訴字第││實││號│1151號│1151號│1151號│1151號││審├────┼────────┼────────┼────────┼────────┼────────┤││判決日期│95.10.06│96.05.22│96.05.22│96.05.22│96.05.22│├─┼────┼────────┼────────┼────────┼────────┼────────┤││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分院│分院│分院││確├────┼────────┼────────┼────────┼────────┼────────┤│定│案號│95年度訴字第706│96年度台上字第│96年度台上字第│96年度台上字第│96年度台上字第││判││號│4236號│4236號│4236號│4236號││決├────┼────────┼────────┼────────┼────────┼────────┤││判決確定│95.11.09│96.08.03│96.08.03│96.08.03│96.08.03│││日期││││││├─┴────┼────────┼────────┼────────┼────────┼────────┤│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合於九十六年│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已裁定減刑為有期│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拘役或罰金金│徒刑5月又15日││││││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編號1、2、3、4、│編號1、2、3、4、│編號1、2、3、4│編號1、2、3、4、│編號1、2、3、4、│││5係數罪併罰│5係數罪併罰│、5係數罪併罰│5係數罪併罰│5係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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