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68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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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68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6806號債權人偉舜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鈺鎂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蔡明銓 即三源機器五金行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繼承人之姓名及住所地址。
㈡繼承相關資料全部。(被繼承人蔡明銓之除戶戶籍謄本、全
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繼承系統表、蔡明銓之繼承人有無向戶籍地法院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聲明)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3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