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10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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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促字第10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促字第1025號債權人大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彭曾雪梅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本件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註:請補寄至債務人戶籍地址)。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1月22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1月22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