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68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6802號債權人 黃宥靜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羅琪 淨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陳報債務人 羅琪淨 之身分證字號,因按支付命令之聲請
,應表明當事人。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及第511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所謂表明當事人,除記載姓名外,併應記載當事人之身分證字號、年籍資料、住居所,使法院得依正確年籍資料核發支付命令並送達當事人。如無法提出,應陳報債務人羅琪淨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請提出相關釋明資料以資佐證通訊軟體截圖上之「NiuNiu」即為債務人羅琪淨。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3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