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68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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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68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6804號債權人 巫明超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何嘉珅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債務代保管債權人款項新臺幣950,000元之釋明資料(如:保管契約書影本)。
㈢確認對何嘉珅請求新臺幣950,000元是否有誤?(因狀附一
張支票發票人為 張啓禎 ,另一張支票發票人為瑋誠興業有限公司)㈣確認請求利息依年息百分之六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3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