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7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陳麗珍 律師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甲○○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318,551元〔聲明一部分:(7410平方公尺-1110平方公尺)x590=3,717,000元
;聲明二部分:188.3平方公尺x7,096元+216.25平方公尺x15,100元=4,601,55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3,368元,扣除已繳納之裁判費7,380元,尚需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5,9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羅森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蔣開屏中華民國97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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